不論是文物館,或是文化博物館等名稱的硬體設置,其功能任務除了典藏與保存有形物質文物的地方之外,並且還兼具地方文化教育的場所和新的地標景點,是無庸置疑的。
近年來,蘭嶼在推展地方文化的保存與發展地方的觀光等多重施政,不遺餘力,但成效確實有限。持平而論,蘭嶼地方雖擁有豐富的自然生態系統和獨特的人文藝術等資源,吸引著中外遊客前來島上遊賞體驗,然深感地方唯一讓人感到美中不足的就屬一個典藏放置族群文物的觀賞及可資作為地方文化教育場所的文物館此類設施的興建設立,卻連半間形體的身軀都難以拼湊成屋或舍這般的窘態。
地方設置文化博物館,從其施政面來看,其應屬地方必要之重要文化與觀光及教育等資產,設置後其所來帶給地方的實質產值及邊際效益,除與時俱增外,(如造就地方的觀光產業之一)提供就業機會,再就為文化傳承與學習的機會等等之預期效益。
希望擁有文化博物館,也是地方長久以來的祈望所繫,但因無具體的共識而延宕多年至今,仍未見地方設置興建文化博物館此類之投資遠見,卻也成了地方和鄉民的損失;而於(97)年的代表定期會中,在「討論提案程序中」曾有某位代表提出:建請公所規劃興建文化博物館等提案,但在提案的審查中,未獲審查共識的青睞,成為該屆期會唯一未通過的提案,令關心鄉政的鄉民不解與失望。對此,不僅要問代表諸公們,不論是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的提案,整體而言,只要是對鄉民與地方整體有利的各類提案皆應納入審查通過,並責成政策交付行政執行,否則,即被扣上有選擇性的審查和偏袒之嫌?代表諸公們心中的民意那把尺如何來定呢?是否思「民之所欲,苦民所苦?」,期以諸公秉持前瞻心懷,以鄉民整體利益為念,理性審查議事。